校准证书
(1)凡是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较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且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使用者都必须向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计量检定,合格方可使用,检定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2)凡是有关法律或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必须计量检定合格才能使用,且列入《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内的计量器具,企业可以自行计量检定合格使用或送经计量行政部门考核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使用,检定证书也应在有效期内。
(3)以上计量检定机构检定项目必须在计量行政部门考核授权的具体项目之内方可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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